強化托育機構監管 保障嬰幼兒健康成長
為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機構的發展,保障嬰幼兒合法權益,近日,江津區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轄區內已備案的6家托育機構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此次監督檢查采取查閱資料、實地查看等形式,重點對托育機構的備案情況、疫情防控、衛生保健、教學環境、配套設施、飲用水衛生管理標準和規范等方面進行督導。針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個別托育機構衛生管理制度建立不全、《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無效、未及時變更備案信息等問題,衛生監督員對其進行了現場指導,并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要求轄區衛生監督協管員加強日常巡查,督促其整改,同時對問題特別突出的托育機構給予了警告的行政處罰。
“嬰幼兒的健康成長不僅關系著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康,更事關祖國的未來?!痹撝ш犡撠熑吮硎?,下一步江津區衛生健康執法支隊將壓實托育機構衛生監督執法主體責任,堅持監督執法與業務指導相結合,進一步規范托育機構依法執業行為,引導托育機構專業化健康發展,為嬰幼兒提供更加安全、衛生、舒適的學習生活環境。(黃歡)
來源:江津區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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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機構指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托育服務的機構。
作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實質性舉措,我國托育機構實行備案登記制。托育服務作為生育支持政策體系的一部分,對減輕家庭養育負擔、促進兒童早期發展和女性平衡工作與家庭,緩解家庭壓力、釋放家庭生育意愿具有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托育機構的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托育機構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p>
——于2021年8月20日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托育機構提出備案的明確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范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為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托育機構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還將面臨高額罰款甚至停業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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