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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借的款,另一方是否需償債?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1年06月03日08:5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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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金某和梁某原是夫妻關系,二人共同承包果園、開農家樂。2018年5月22日,由于資金周轉需要,金某向戴某借款20萬元,約定借期1年。2019年5月22日,金某付清利息,未歸還本金,重新出具借條1張,確認向戴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1年;2019年8月7日,金某再次向戴某出具借條1張,確認向戴某借款5萬元,約定2019年8月31日歸還。

      到期后,金某并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于是戴某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金某和梁某償還借款本金25萬元及利息,并且戴某提出,以上借款系屬于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梁某辯稱,自己已于2019年5月9日與金某離婚。雖然對金某出具的借條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借款毫不知情,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最終,法院判定梁某不承擔責任,金某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返還戴某借款本金25萬元,并支付利息。

      【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么,梁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法院審理后認為,戴某未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時,后兩份借條形成于金某、梁某離婚之后,所涉債務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梁某不應承擔責任。

      因此,戴某要求梁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認定,戴某與金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是基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借款人金某未按照約定日期返還借款,屬于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前妻梁某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1年06月03日 19 版)

    (責編:秦潔、張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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